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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保险经纪人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属于保险中介职业,但有别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国内的出现,适应了中国即将加入WTO这一大背景的要求。

职业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户的委托。按业务性质的不同,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

寿险经纪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寿险经纪人必须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和保险标的详细情况,熟练掌握专项业务知识,还要懂法律,运用法律,并且会计算人身险的各种费率,以便为投保人获得最佳保障。

非寿险经纪人是安排各种财产、利益、责任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间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非寿险经纪人必须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便能与投保人进行沟通,为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设计风险管理方案,为投保人选择最佳保险保障等服务。

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继续为分保公司服务,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供账单并进行估算。

再保险经纪人应该熟悉保险市场的情况,对保险的管理技术比较内行,具备相当的技术咨询能力,能为分保公司取较优惠的条件。并与众多的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持着广泛、经常的联系,以便及时获取有利的信息,为分保公司争取一笔又一笔的再保险交易。事实上,许多巨额的再保险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之手促成的。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此充分利用再保险经纪人就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巨额保险业务的分保更是如此。在西方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拥有特殊有利地位的再保险经纪人在有利条件下能够为本国巨额保险的投保人提出很多有吸引力的保险和再保险方案,从而把许多资金力量不大、规模有限的保险人组织起来,成立再保险集团,承办巨额再保险。

职业发展前景

国内三家保险经纪专业公司的相继成立,预示着我国保险业又将展开新一轮竞争,同时,保险经纪人的市场需求将大量增加。

保险经纪人属于保险中介职业,但有别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国内的出现,适应了中国即将加入WTO这一大背景的要求。众所周知,根据中国与世贸组织签订的WTO协议,中国“入世”后,将在两年内逐步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对国外众多保险机构而言,中国十几亿人口是其“向往已久”的大市场。目前已进入中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仅是全球保险业中的少数,相当多的国外保险公司正排着队急切地等待进入中国,争得保险市场一块阵地。在此背景下,保险经纪人这一职业的黄金时期即将来临。

同保险代理人不同,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单或介绍保险业务,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且,保险经纪人不直接承担保险业务,它代表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并同保险方洽谈合同条款,代办保险手续。保险经纪人并非某一家保险公司的雇员,而是服务于保险经纪公司的独立的保险专业技术人员,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中间性。通俗地说,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洽谈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则是投保人的代表,必须对投保人负责。由于保险经纪人的专业身份以及对保险市场的熟悉,因而能帮助投保人以最低价格获得最优保障。

按险种分,保险经纪人可分为人身险经纪人、非寿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的佣金一般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支付,其主要形式有保险经纪人佣金(其比率一般为每笔保险费的15%)、招揽佣金、特佣等。当然,这一职业对从业者的素质要求相当高,除须掌握保险业务知识外,还需精通法律、财会知识。由于保险市场范围大、涉及专业极广,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后,保险业务承保技术将日益复杂,竞争也将更加激烈,这对保险经纪人是巨大的挑战。

机遇总是与挑战共存。虽说保险经纪人在中国是新兴职业,但随着国外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以及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不断发展,保险市场必将急需大量保险经纪人才。

考试认证

报名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个人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以下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者;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者。另据有关规定,在校在读的大专生、本科生不具备报考资格。

考试科目:

1、考试科目:a、保险原理与实务b、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

2、报名费用:每科90元

职业发展环境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保险市场合理“自然生态”尚未形成,尤其是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部分——保险经纪人,其生存和发展环境极其艰难,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经济活动中中介组织和个人的社会地位还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全社会对中介的认识还存在误区,歧视和排挤中介、认为中介靠吭蒙拐骗生存的意识大量存在。在选择保险经纪人时,许多投保人认为:即使经纪人佣金由保险人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不用经纪人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可以节省费用。

2、保险公司习惯于“大而全”的经营办法,热忱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操作模式,认为保险经纪人不仅抢走了保险人的客户,而且还要求降低费率,支付佣金,所以,一些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人具有抵触情绪,要不就不合作,要不就“烂行市”,很多保险交易达成后,投保方就可以拿到和保险经纪人一样甚至高于保险经纪佣金的费用和回扣。

3、国家对保险经纪的培育和管理还有待加强。目前我国还缺乏规范和系统的保险经纪理论与实务教程,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虽然严格,但是考试内容与实际需要相差太远,大多数持证人员是保险专业尚未毕业的学生,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很难考试合格,有证的不能进行实际操作,在操作的人却是无证人员。在实际管理中,也要严格区别保险人、经纪人、代理人和公估人,不能一条政策管住几大系统。

4、保险经纪人内功不强、对保险合同的组合、加工、完善能力不强,挂经纪人之名做代理人之事的公司比比皆是,其专业素质和诚信形象还有待提高,行业自律组织和自律制度极不完善和规范。

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所以,尽管近年来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如雨后春笋地成立开业,但几经周折,发展得很好的并不多,真正有所作为的不外乎这几种形式。

1、以股东为基层,主营股东业务。虽然没有具体数据证明完全依靠股东业务生存的保险经纪公司数量和业务占比,但不能否认,这是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主要生存方式。

2、与行业和权力相结合,垄断一块市场,这种方式需要较好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实力,很有“红顶商人”之嫌。如与一个地方的航空管理部门联合,就可以垄断该地航空意外保险业务等。

3、依靠自身资源和技术的优势取得市场认可,这样的保险经纪公司虽然屈指可数,但市场声誉已逐步提升,今后也将是市场的最大赢家,如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等。

改善保险经纪人的外部生存环境,加速保险经纪公司的内功建设,不仅是广大业内人士的强烈心声,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保险市场、提升整体行业形象的实际需要。

职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的经营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向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安排国内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在其业务活动中承担以下责任:首先负责提供保险信息,促成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首先应当将有关保险事项的信息如实告知投保人,并依其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按照投保人的需要为投保人确定适当的险别、数量、承保人及投保方案,促使保险合同订立。其次,审查保险合同内容,告知投保人应当注意的事项。第三,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协助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委托履行其义务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主要有: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保险经纪人在完成投保手续、交付保费后,保险人应当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支付给保险经纪人;保单留置的权利。保险经纪人一旦完成投保手续后,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已向保险经纪人交付保费,保险经纪人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费,因此在被保险人向保险经纪人交付保费前,保险经纪人对保单享有留置权。

保险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就会产生相应的后果,也就是法律责任。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保险经纪人的民事责任主要产生于保险经纪人与委托人即投保人之间,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如有违反保险法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保险经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有罚款,吊销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核减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宣布保险经纪公司停业整顿,吊销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等。当保险经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经纪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