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组织指导对全市水产增殖养殖、捕捞生产、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开发管理。
2.负责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负责渔业资源增殖工作。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渔业生产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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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全市海洋开发的综合管理。
2.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3.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无人居住海岛)使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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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本市海域内海洋监察、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检验等监督管理职责。对外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对内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护海洋与渔业生产秩序。
2.受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市海域实施海洋执法监察,依法査处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设施及渔业航标维护管理,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渔船海事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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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市水产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全市水产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识别、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等前期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项目的资金配套及实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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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地区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拟定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规划、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协调涉海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利用开发活动。
3.监督检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维护生产秩序,保护海洋资源与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发布执法监察公报、通报。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承办并组织协调重大权益纠纷,处理涉外渔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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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管理海洋与渔业水域资源环境的调査、监测、监视和评价。
2.监测监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
3.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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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2.负责局机关的秘书、督办、档案、信访、保密、资料工作。
3.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奖惩、计生、职称、老干部等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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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我市渔业生产发展和技术推广计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
2.组织水产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选育试验、示范和推广。
3.培训下级技术人员和渔业生产者,为渔民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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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3.协助局党组贿党赚政建设和反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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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负责对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水域常规的监视监测,定期提供海洋环境与渔业环境质量报告。
2.对全市所有重点种苗场、出口原料基地进行定期抽查,在交易市场设立质量监督点。
3.定期对沿海渔民进行技术培训及环保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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